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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6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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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2000]208号)的有关规定,各地通信管理局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均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发证备案和BBS专项审批工作,促进上述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BBS
BBS的专项审批是整个审批工作的重点。申请开办BBS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各项条件,同时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各局审批时按上报栏目逐项审查,批准的栏目予以载明。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放,对已开设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应报受理其专项审批的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点,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游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各通信管理局不批准其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建立对所批准BBS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各通信管理局应指定专人着重加强对信息内容多、浏览量大、影响广的重点网站上经营行为和BBS信息内容的监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游览或轮流浏览的方式加强审查。
(二)工作联系制度。各通信管理局应与重点网站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有针对性地对较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气,对网上尤其是BBS上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通报,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同时要求重点网站加强自律,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信息内容的监管,并成立联络小组,以确保管理部门随时能与网站取得联系并及时处理网上出现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处罚制度。各通信管理局对发现BBS内容违反规定的网站,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
(二)相关前置审批工作问题
鉴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置审批涉及到的部分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出台滞后,目前部分前置审批工作尚未启动。因此可先对网站的已通过前置审批的业务和非前置审批业务办理发证和备案;对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办理前置审批的信息内容暂停网上发布,待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工作启动后及时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对这部分暂停业务经过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后,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可予以发证或备案并恢复上网发布,未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将予以取缔。
相关前置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其前置审批的程序、受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信息内容的界定均由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的区别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网站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四)现有网站补办手续的申报时限问题
网站补办审批手续的最后申报期限由各通信管理局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7月1日清理完毕。
(五)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支机构发证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在对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发证时,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该公司在办证时应对其各地此类网站作详细说明(包括各地镜象网站)。
(六)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问题
在网站办证和备案过程中,若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发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设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以服务器所在地办理。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境内网站,应办理备案手续,以便管理。 对此类网站的监管,应以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为主,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大力协助、主动合作。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加强沟通。
(七)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和个人主页问题
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用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个人主页是指在他人网站页面上生成的个人专项或专栏,个人不拥有单独的域名和服务器。各通信管理局应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个人主页无需办证或备案,而是作为ICP运营商的用户、通过ICP运营商对其进行管理。
(八)IS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的问题
对ISP运营商同时从事ICP,可根据其网站内容,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分别予以办证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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